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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九章 这个春天的温度(5)
作者 : 杜维娜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案件性质和林天诚的律师身份的情况下,在林天诚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刑事侦察活动的范围,纯系利用职权进行的报复行为。本案发生与发展的过程清楚地表明,由于原告林天诚认为被告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而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因而导致了被被告的非法关押、殴打和非法拘禁。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绝不能与正常的公务行为混为一谈。

  “本代理人在此着重指出,公安机关是一身两职,其活动方式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其行政行为与公务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随意混淆这个界限,以公务行为来掩盖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就会为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制造借口,就会严重妨碍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二、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并且妨碍了律师代理诉讼的正常活动,性质是严重的。

  “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随意拘捕、捆绑、殴打原告造成轻伤程度的身体伤害,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16个小时之久,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的严重侵犯。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明知他们所插手的经济纠纷已经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法院正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明知原告是律师,是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代理人。在此前提下,被告不仅坚持其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错误行为,而且变本加厉,将矛头直接指向代理律师,在律师正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之施加暴力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律师的职务活动被迫中断;继而又对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的老总秦令施加压力,强迫其在看守所写信要求解除对林天诚律师的委托;更为甚者,他们还公然毫无道理地到天诚律师事务所,强行索要律师事务所依法收取的30万元代理费。这一无理要求遭到天诚所财务人员的严词拒绝。

  “这一系列行为,早已超出了对一个普通公民侵权的范围,它严重妨碍了律师代理诉讼的正常活动,是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侵犯!是对律师办案的干扰!是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民主进程的践踏!从根本上说,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破坏!”

  坐在旁听席上的温柔,再也顾不上审判长一再提出的要求,热烈地鼓起掌来。原先忍耐着的人们,此时也都放下顾忌,跟着鼓掌起来。掌声轰鸣着,外面走廊里不知道这个法庭里发生了什么事情,都好奇地探头进来观望。这一下,审判长没有制止,一直等到掌声自己停息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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