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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九章 这个春天的温度(4)
作者 : 杜维娜




  “其四,被告于12月8日晚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将林天诚暴力非法关押;12月9日才出示传唤通知书,而通知书的签发日期是12月6日,这些做法漏洞百出,存在太多的疑点:第一,12月9才出示传唤证,那么12月8日晚的行为连形式上的合法手续都不具备,其行为的合法性从何而来?传唤不是拘传,是不能采用暴力的,那么,被告对于暴力非法关押林天诚的做法又如何解释?第二,被告自称‘传唤’林天诚是为了了解案情,那么,在询问之时就进行了长时间的捆绑、殴打,又作何解释?第三,既然早已签署了12月9日传唤林天诚的通知书,为什么在12月8日晚上还没有通知林天诚,却偏偏从天上掉下来了一个在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财务主管严巧云家中巧遇林天诚的机会,而被告在非法关押林天诚后还一再声明:‘本来没想抓你,不知道你在严巧云家中’,以后又进一步声称,抓林天诚是因为他‘妨害公务’,是因为他‘冒充公安部的人员’。那么,‘巧遇’、‘妨害公务’、‘冒充公安部人员’,这种种理由与通知书的传唤理由到底以哪个为准?哪一种是真的,哪一种又是假的?我想,这个问题连被告自己也说不清楚。这再一次反映出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任意性。第四,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妨害公务的理由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他们12月8日晚执行的任务是传唤案件的证人严巧云的,而到严巧云家中后,却不由分说地先非法关押林天诚,然后带走严巧云。他们忘记了给林天诚一点妨害公务的时间,实在是过于粗心了。”

  法庭上又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这一次,审判长等到掌声静下来才敲法槌:“肃静!请大家保持法庭的安静。”

  “第五,被告在编造林天诚冒充公安部人员的理由时,又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破绽:非法关押林天诚时,经济纠纷案的对方当事人云岭市建委副主任是与被告同行的,而这名副主任在北都的十几天里,已经和林天诚因案件问题进行过5次协商,在既认识林天诚,又清楚林天诚的代理律师身份,彼此都了解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林天诚还怎么去冒充公安部人员呢?第六,被告辩称在非法关押林天诚时,不知林天诚是律师,这种说法更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林天诚在被非法关押时已经声明自己是律师,只看传唤证的日期就可以揭开这种谎言。对林天诚的传唤证的签署日期是12月6日,而12月8日晚上,又在林天诚代理案件的证人严巧云家中带走林天诚时,却不知道这个林天诚就是欲将传唤的律师林天诚,岂非咄咄怪事?这种现象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发生:那就是在签发对林天诚的传唤证时,被告并不了解林天诚的身份。本代理人实在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被告会作出如此草率的传唤决定!若果真如此,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为这意味着,在12月9日之前,所有名叫林天诚的人都会面临被传唤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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