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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九章 这个春天的温度(3)
作者 : 杜维娜




  柳薇读完日程表,指着幻灯片上的日程表,朗朗说道:“首先,这个日程表已经说明:一,林天诚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起因是经济纠纷;二,云岭法院已经受理云岭市建委与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经济纠纷一案,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北都市建材批发市场130多万元的款项;三,云岭市公安局拘捕该案当事人秦令的行为发生在法院的民事行为之后,继而又与法院的民事行为交叉进行。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北都建材批发市场和云岭市建委之间发生的案件的性质是经济纠纷,而且是法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着的经济纠纷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诈骗为名,抓人索款,显然属于违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性质。更为明显的是,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法院的民事审判与公安局的所谓刑事侦察交叉进行,显然是违反司法程序的。

  “其次,被告称,他们抓的不是律师,而是诈骗案的同案人,将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林天诚变成了所谓诈骗案的同案人。这种移花接木的做法实在是过于牵强了。第一,林天诚是律师,是履行了委托手续的代理人,身份是明确的;第二,林天诚代理案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天诚律师事务所致达青县法院和公安部的两份公函足以证明林天诚进行代理活动的公开性和合法性;第三,林天诚受理案件,接受委托,是在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发生之后,是在双方经济活动完成之后,不存在其参与所谓诈骗活动的任何条件和可能性。对于这一点,被告本来就十分清楚,甚至于清楚到在他们事后所作的辩解中都自相矛盾,无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

  说到这里,柳薇拿出一份文件:“请看,这是云岭市公安局呈交给平原省公安厅的《关于秦令诈骗案及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称:‘市建委上门索取中介费,秦令觉得到手的钱可能留不住,为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和缓解矛盾而聘请林天诚进行调解提供服务’,还称‘林天诚在知道该诈骗案部分情况后,仍然收取代理费,提出代理事宜’,很显然,他们清楚地知道林天诚是在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后才接受委托,可他们又自称林天诚只不过是事后才知道‘案件’的部分情况,这已经不打自招地充分证明他们将林天诚作为所谓诈骗案同案人的说法,纯系自欺欺人,其目的就是规避审判,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

  柳薇话音刚落,法庭上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拿起法槌在桌上敲了一下:“肃静!”掌声停止。

  柳薇接着说:“其三,被告辩称,他们非法限制林天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实施的。但他们回避了一个实质性问题:以上两条规定的‘传唤’,均是针对刑事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如果这种规定也能适用于律师的身上,那就意味着,每一个承办案件的律师,都随时具有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可能性,如果照此办理,还有没有人敢做律师,中国的律师将何去何从?”

  法庭上又爆发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等人们的掌声响了一会儿,才拿起法槌在桌上敲一下:“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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