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6日,被告书商的律师递交了一份联合备忘录,请求苏克斯福斯第二巡回法院的询问法庭法官吉恩·保罗·凯恩驳回对书商的起诉。律师们指出,法院从来从来没有要求书商们对他们自己所出售的书的内容要进行调查,而且,所出售的书中即便的确有文字诽谤的内容,但这并不能说明书商就对此知情。
为了支持书商,“自由阅读基金会”于2月23日出具了一份“法院之友”,简要地指出,如果詹洛克的
意图得逞了,那么,每一个书商、图书管理员以及其他一些被动的书报信
息递送者就会面临着一个无选择余地的局面,即他们要么是不得不去审查每一
本在真实性方面可能会有争议的书籍,或者就是不得不面对每一个声称自己遭
到了某本著作诽谤的读者的起诉以及被迫停止所有的信息递送工作,直到诉讼
事务全部结束(如果它还能够有结果的话)。
这不需要未卜先知地意识到将要和必须做哪一种选择。书商和图书管理
员只是的确没有资源可供他们去承担这样的工作即对他们按要求必须进行递
送的每一本书籍都作出精深地审查……[因此]书商、图书管理员以及其他一
些被动的书报信息递送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起诉的风险以及原告理论责
任的惟一的办法,就将是:将书进行分类,拒绝递送所有论述有关公众争议
问题的书籍资料。
书商的原告理论责任,不仅得不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支持,也得不到其
他普通法规的支持……自我书报审查活动的危险性只能通过“责任”与“权
威”的联合才能得到避免。对文字诽谤的弥补,必须有赖于某本书籍著作的
责任人以及出版商……因此,在本案中将书商也置于被告的位置,这就会迫
使书商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去为文字诽谤承担责任。
一个社会如果允许其法律程序变成一个压制工具,那么该社会的法律原
则就得不到长期的遵守。而且,正如布兰德伊斯法官所指出的,法律压制所
造成的沉默,是一种最糟糕的争辩力量形式。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辩护并不需
要他所要求的这种“争辩力量”。对文字诽谤的弥补也并不需要有权关闭自
由思想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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