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最终以5:4的投票结果(“教育委员会、艾兰特里斯学区诉学生案”)维持了上诉法院所做的判决结论。最高法院还要求对这一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以判明校委会在这一事件中的深层动机。大多数法官都认为,“了解不同的思想观念的权力”这一概念,是言论、出版和政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布雷南法官代表多数派法官的意见(另外4位多数派法官分别是:马歇尔法官、史蒂文法官、布莱克姆法官以及怀特法官)在判词中写到:“当地校委会在管理学校事物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得与宪法‘第1修正案’相违背。”
我们的宪法不允许对不同的思想见解进行官方压制。因此,无论[校委
会]是否将某些书籍从学校图书馆种清理出去,这样做本身就是在动机上否定
了宪法第1修正案所赋予[学生们]的权力……如果[校委会]在动机上是故意
要阻止[学生们]获得那些在校委会看来是不适合学生的思想见解,而且还以
[校委会]决策的形式表达这种意图,那么,[校委会]就是在违背宪法的前提
下行使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了。允许这种意图控制官方的行为将会鼓励……官
方所谓的正统做法……(起初这是受到强调的)。
我[们]认为,当地校委会不能仅仅以他们自己不喜欢某些书中的观点为理
由,就决定将这些书从学校图书馆中清理出去,并寻求将自己的这一禁书行
为“描述为是符合正统政治、民族主义和宗教以及其他观点”的行为……这
样的观点立场毫无疑问会受到我们的先人的谴责。
与上述这5位多数派法官的意见不同,首席法官伯格以及奥康纳尔法官、鲍威尔法官和伦奎斯特法官,都对最高法院就当地校委会所做的禁书决策的判决提出了自己的相反意见:“如果多元化的观点成为了法律,法院就很可能会面临着变成一个对校委会的图书馆禁书决策进行审查的‘最高审查官’的危险,而这是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的,因为宪法没有赋予法官代替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当地校委会去做决策以决定学校课堂教学中可以应对的道德和粗俗行为的标准问题的权力。”因此,他们不愿意将最高法院置于当地审查官的位置,于是,他们的保留意见是:让当地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