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3月,长岛校委会的主席理查德·J·阿伦斯颁布了一个“会引起反对”的书籍名单,并接受纽约学生家长联合会(PONY-U)的请求,决定将这11本“会引起反对”的书从艾兰特里斯学区中学图书馆中清理出去,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一场关于是否应该查禁这些书籍的争论。该学区的教师指出,这其中的2本书——《毒品贩子》和《黑人作家优秀作品集》还被从该学区的课堂教学中清理了出去,本来它们曾是用在文学课程中的教科书。当地教师联合会对校委会的这一举措也曾的确做过一些反抗活动,教师们强调,校委会的这一举措是对学术自由的一种亵渎和违背。当地的一个居民组织也反对这一查禁举措,他们声称他们将就此向该州的教育部长提出抗议。
为应对学生和学生家长们的抗议,校委会任命了一个由学生家长和教师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这些“会引起反对”的书籍,并决定应该将其中的哪些书列为禁书,哪些则不是。经过审查,该委员会认为11本书中有7本都是应该重新返回学校图书馆书架的有价值的书;还有2本应该应该有限制的放在图书馆中;另外2本则应该从图书馆中清理出去。但是,在4月份,校委会却无视学生家长和教师委员会所做的上述决议,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将11本书中的9本都列为应该从图书馆书架上清理出去的禁书,那2本未被当作禁书的书就是《黑人男孩》——但它被“限制”发行,以及《Laughing Boy》——没有被限制发行,其他的9本书则将“被从学校图书馆中清理出去……并禁止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它们”,也就是说,禁止在课堂讨论中使用这些禁书。几乎是在大多数的问题上,校委会的投票结果都是一致的,阿伦斯说:“我们不仅有权力也有责任做出这些决定,而且面对媒体扑面而来的指责,我们仍将会继续坚持这一做法。”
有5名学生——1个初中学生和4个高中学生于1977年1月4日起诉该学区校委会的上述禁书决议,他们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使那些被当作禁书的书籍重新返回学校的图书馆。学生们抨击校委会的书报审查制度,声称校委会的禁书决议以保护学生们的社会和道德意识为幌子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力。
1979年8月联邦地区法院下达了(“学生诉教育委员会”)判决书,维持了校委会的决策。美国地区法院法官乔治·C·普拉特反对赋予某本图书“终身制”(用他的话来说),实际上,他认为校委会有权力为了判断图书的是否“合乎性”,而对图书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就此而展开的相关争论的核心就是:校委会在公共教育中的宪法角色,尤其是在选择与特定的共同体价值观相关的图书资料时所扮演的角色。
在没有对学术自由予以充分而特别的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得出了尊重共
同体传统价值观的决定,并维护了校委会对教育的绝对控制权——违背宪法
“第1修正案”的精神,将自认为有问题的书籍从学校课程设置中当作禁书清
理了出去。
在联邦上诉法院(以2:1的投票结果)做出对该案例进行重新审理的要求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按照要求对校委会的图书审查制度进行检查。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校委会的这一决策侵犯了宪法“第1修正案”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力,而且,该委员会给禁书所制定的标准也过于宽泛和笼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