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许可制度,应该被理解成对于不受欢迎的出版物的一种压制,它是英格兰的一个惯常性政策,早在1408年就出现了,1414年的英格兰议会则对该政策进行了加强和确认:阿伦德尔大主教禁止人们阅读未经牛津大学或者剑桥大学检查和许可的书籍著作。亨利六世禁止出版任何有关圣经的著作,除非该著作已经获得审查和许可。以后,这种审查制度扩展到适用任何类型的著作。在亨利六世之后的一些实行独裁制度的君主——例如爱德华、马丽、伊丽莎白、詹姆士以及查尔斯,都加强了这一出版审查和许可政策。
16世纪和17世纪,出版许可制度的程序和实践在英格兰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其中还包括建立了“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1557年建立)。1637年,在查尔斯统治时期,“星座法庭”(英国法庭,1641年废除,以专横暴虐而著称)的“7月11日法令”规定了范围广泛的书报出版审查许可制度,该制度禁止出版、引进或出售煽动性和或者对政府有冒犯性的著作;并要求所有的著作在出版或者再版之前都要经过审查并获得出版许可方可出版或者再版;还对主要印刷出版商的数目、书籍印数以及版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禁止为未经许可的出版物提供出版服务;以及授权“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搜查未经许可的出版物等。
1641年,“星座法庭”被废除了,它也标志着查尔斯在英国内战中的失利。尽管“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还没有被废除,但它所拥有的特权已经被取缔了。此后的大约18个月中,出版业没有任何成文的限制措施和政策。以后,这种开放性的出版自由状况逐渐地得到了控制,清教徒们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1642年之前的)规定,所有的出版物都要印刷上出版商的名字,并恢复了出版审查许可制度。这些做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当时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的争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约翰·弥尔顿于1643年未经官方的许可出版了《离婚的教义和规章制度》,该书还于1644年2月进行了再版,再版时同样也没有经过官方的许可——尽管这在当时都是必须的。这时,保王党人在英国内战中遭到了惨败,这一惨败致使威斯特敏斯特立法会议组织(该组织是英国议会的顾问咨询组织,它主张实行由长老派控制的宗教改革)宣布宗教信仰自由思想有罪。为此,他们在英国议会面前大肆鼓吹对一些所谓的非法的书籍进行查禁的必要性,并将《离婚的教义和规章制度》列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书籍。而且,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的书商们也在下议院中抱怨包括弥尔顿的著作在内的一些所谓的非法书籍的恶劣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