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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元太祖成吉思汗
统一草原,南下伐金(3)
作者 : 朱耀廷




  蒙古成文法——大札撒的颁布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以前,由于蒙古族还没有文字,因此也不可能有成文法。1206年成吉思汗建国时,就命令失吉忽秃忽着手制定青册,这是蒙古族正式颁布成文法的开端。但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札撒大典》却是十几年之后,在西征花剌子模之前制定的。据《史集》记载,1219年,“成吉思汗[高举]征服世界的旗帜出征花剌子模”,临出师前,“他召集了会议,举行了忽里勒台,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律令和古代习惯重新做了规定”,这就是所谓《札撒大典》。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专门写了一章“成吉思汗制定的律令和他兴起后颁布的札撒”,其中说:“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札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札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依照上面的话行事,并根据其中规定的方式去部署军队,毁灭州郡、城镇。”现在,《札撒大典》已经失传,但在中外史籍中还片断记载了其中一部分条款。俄国人里亚赞诺夫斯基曾汇集波斯、阿拉伯和欧洲史料中的有关记载,得到成吉思汗的札撒条款36条、训言29条,以及其他有关蒙古法律的记述若干条。汉文史料中保存的札撒和训言也相当多,还有待于收集整理。根据以上这些不完整的记载,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成吉思汗法律的若干内容。在蒙古社会中,大汗、合罕是最高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大汗的言论、命令就是法律,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记录的就是成吉思汗的命令。成吉思汗的“训言”,也被称为“大法令”。

  成吉思汗祭祀用的香炉

  (选自《成吉思汗陵》)建立审理机构,完善相关制度军队和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成吉思汗确立千户制、扩建怯薛军,主要是加强军队建设的话,那么他宣布各种号令,颁布大札撒,则是创建法律制度。法律既需要有人制定,更需要有人贯彻执行,因此“治政刑”的“断事官”首先从无所不包的怯薛军中分化出来,成为蒙古汗国最早的一批专职官员,于是审判机构、监狱应运而生了。蒙古汗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分封千户、万户,特将诃额仑夫人的养子失吉忽秃忽封为蒙古汗国的大断事官,这个大断事官不仅掌握全国的司法大权,而且掌握全国的户口青册,掌握财赋大权,同时还有权与大汗直接拟议,他所发布的命令具有法律性质,别人不得更改。于是大断事官成为兼管司法和财政的官职,被人们称为“国相”,与汉族的丞相一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直到忽必烈至元二年(1265),元朝设立大宗正府,大断事官才专主宗正府,治蒙古宗室事并兼理刑名,才不再是行政长官了。在大断事官之下设有若干断事官,为其僚属、下级。诸王、贵戚、功臣有封地者,也各置断事官管治其本部百姓。在失吉忽秃忽担任大断事官时,蒙古汗国颁布了户口青册和大札撒,逐步制定了一套案件审理办法,如规定“犯罪者除现行犯外,非自承其罪者不处刑”,目的是防止误审错判,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成吉思汗建立的政治制度,当时还很不完善,尽管军事和刑法有了一定分工,但各种政权机构还很不健全。在南征和西征的过程中,成吉思汗从畏兀儿、西夏、女真等先进民族吸取了不少统治经验,于是又陆续扩充了一些新的管理机构,国家政权才逐步趋于完善。

  蒙古汗国的建立,结束了我国北方草原长期的部落纷争,成吉思汗采取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使蒙古草原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如果说成吉思汗及其子孙在西征中建立的大蒙古汗国还是不稳固的军事行政联盟的话,那么应该肯定的是,蒙古族成为一个有共同经济基础、共同风俗习惯、共同文化语言的真正统一的民族,与成吉思汗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南下伐金女真族原来是在辽朝统治下的弱小民族,但女真人向来以能征善战著称于世,“人一满万,天下无敌”,这是世人对女真人的评价。后来完颜阿骨打率领数千人起义,领导了对辽国的反抗斗争,只用了几年时间就灭辽国,建立了金国。随后又南下攻宋,俘虏了徽、钦二帝,中国北方出现了一个富庶强大的金朝政权。直到成吉思汗南下时,金朝人口已经发展到近5000万,比当时的蒙古多40余倍;军队也在百万以上,比蒙古多出10倍。因此当时有人曾说:“金国如海,蒙古如一掬细沙。”然而战争的结果,却是“一掬细沙”填平了“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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