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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增强贸易,管理外交
废弛海禁,对外开放
作者 : 梅朝荣


  明朝时期,鉴于东南沿海倭患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管制国民,明代曾长期实行“片板不许入海,寸货不许入蕃”的海禁政策。清政府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在初年实行了比明代更为严厉的海禁制度。

   清廷正式全面推行海禁,是在顺治十二年(1655年),当时的规定是:“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次年,又令沿海各省督抚申饬所辖文武官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并“不许片帆入口”,一度几乎完全断绝中外正常贸易往来,同时颁布了“迁海令”,在沿海制造无人区。

  

   清初的海禁,特别是强迫迁海制造无人区的政策不仅妨碍了正常的海外贸易,而且使沿海各省数百万人流离失所,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税收,因此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康熙帝亲政以后,在沿海地区设置界栅,严禁人民“透越”,违者处死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实际已有所松动,有的地方逐渐“开边”、“展界”,允许内徙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政府出兵平定台湾,东南各省疆吏乘机请开海禁。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帝以开海禁既“于闽粤边海生民有益”,又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地省分转输协济之劳”,下令准许人们出海贸易。次年(1685年)宣布江苏的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泉州和广东的广州为对外贸易港口,并分别设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管理对外贸易事宜,从此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和东南亚诸国往来贸易频繁。但是不久,清政府发现,每年出海船只千余艘,“回来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到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政府最终决定停止南洋贸易,不许人民继续前往,此即第二次海禁。第二次海禁虽然允许中国商人到日本经商,即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还明确规定“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不在禁止之内。

  

   第二次海禁之后,沿海一部分出洋贸易的人失掉了往日的职业,无法生存。对于这一点,广东、福建官员看得很清楚。雍正帝刚刚登基不久,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建议取消禁令,允许商人出海贸易。雍正帝交廷臣讨论,隆科多坚决反对。雍正帝认为双方的观点都有道理,没有决定。雍正二年,再次讨论,廷议结论是仍然实行禁令,雍正帝此时也产生了倾向性于海禁的意见,他从封建统治者传统的“重农抑末”的思想出发,错误地认为,解除出海禁令虽然可以解决部分人的衣食问题,却不利发展农业和社会的稳定,他特别担心居留海外的民众归来后会怀有不轨之心策动反叛。因此,他对孔毓珣说:“料理地方一切事宜,当于远大处熟筹深计,凡出一令举一事,必期永久可行,有利无害方好,不可只顾目前小利,对将来有害。”又说:“海禁宁严毋宽,余无善策。”

  

   雍正三年(1725年),福建秋季遭遇大灾,四年春天时青黄不接,各地出现抢劫米店等民众运动,福建人民要求降低米价,巡抚毛文铨不允,愤怒的群众打破巡抚辕门、砸烂了巡捕官的轿子。邵武府建宁、汀州、上杭等地都出现抢米、冲击衙门、罢市等严重事件。四年,闽浙总督高其倬上奏,他认为福建地窄人稠,百姓无田可耕,以致很多人成为盗贼,要想弥盗,最好为他们筹划谋生之路。开海禁,允许人民出海进行贸易,不失为消除人民反抗的一个方法。海禁一开,富者为船主、商人,贫者当头舵、水手,一艘船就可解决近百人的生路。有的人反对说:运米出口,中国粮食将更短缺。高其倬反驳说:怕开禁大米出口,食粮越发不够,其实外洋产米地方甚多,粮食不会成为大宗出口物品。还有的人说:中国船只出海,船只多卖给了外国人。高其倬又反驳:外国人的船只既大又先进,而中国的船只小,外国人得了也没有用。同年,福建巡抚毛文铨也上奏提出:“往年开洋之时,洋船到厦甚多,各省商客无不来厦贸易,税课充溢”,“自禁海以来,税课几乎无收”,他建议开放海禁。

  

   在沿海官员的一再请求之下,在沿海各地民变动乱的形势下,雍正帝经过反复权衡,于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原则上同意了解除海禁的建议,命内阁把康熙年间办理外洋事务的成案编成《海洋事宜》发给高其倬,让高其倬与福建巡抚常赉、广东巡抚杨文乾会商办法。

  

   高其倬、常赉、杨文乾三人经过商议,首先向雍正帝提出了出海人的回归问题。由于过去出海船只中,多数人都不回归。现在留在菲律宾的已有数千人,留在爪哇的已有几万人。因此,他们认为留居问题的解决,首要的是禁止人民再偷流出国,所以开海禁着重考虑如何使出海的人员按时归来。对此,他们提出两项办法。一是让保甲出具担保、地方官严格登记、同行的船只互保、回归时严格检查人数、有不归者治家属和具保人之罪。二是指定出海地点,指定地点归国,统一清点人数,办理出海手续。

  

   雍正帝认为,他们三人的最终目的是让出海之人一定回来。而他自己则认为久离乡井之人回来后,可能会影响地方治安。于是,他命他们再次商议。次年正月,高其倬、常赉、杨文乾三人会奏,坚持上年原议。雍正帝十分生气,说他们胶执谬见,“惟恐内地人外出,设为种种严切科条,殊属可笑,朕实不解。”最后,雍正帝说了自己的办法,即规定出洋期限,对于逾期不归的人,就认为他是甘心流落外方,不值得怜悯,不许再回国,这样就使那些想回来的人不敢滞留于外了。雍正帝把外出者的按期归来与逾限归来两个问题综合考虑,不像高其倬等主要考虑前一问题。

  

   经过与闽、粤督抚和朝中一些大臣反复商议,到雍正六年(1728年)十月,有司制定出出海贸易规则,大体内容是:一、船只的出口与入口都应按规定期限办理,出口船只于每年四月提出申请,进口船只于九月造报。二、对出口粮食作出严格限制,中等船只可带一二百石,大船只能带三百石出海,不许多运。三、其他物品和商品运出多少,要登记清楚,不能任意运出。四、出海担保,签署具结,指定地点仍如初议。五、出口货物要有所限制。如炮械、军器、火药、硝磺外,还有大米、豆麦以及红黄色的绸缎等都不许出口。到雍正九年(1731年)又规定,铁器也不准出口。

  

   海禁开放之初,雍正帝严格执行出海贸易规则。五年十一月,高其倬上奏:水手手皮粗厚,罗纹不明,难于取得印结;船上的人出海,死亡率极高,所以具结人都不愿担保;出海人找不到具结人,船只只好停泊在口岸,数月出不去,从而导致民变发生。高其倬请求雍正帝在具结方面加以变通,雍正帝不予批准,他下旨说,立法必行,不得变通,如果有人不遵守,采取强压手段。

  

   在雍正帝正式同意开放海禁之后,福建第一个取消了禁令,允许人们出海进行贸易。随后,广东也宣布开禁。从雍正五年冬到六年秋,从厦门出口的福建商船共有21只,雍正六年七月底以前返回的商船有12只,载回大米11000多石,还载回燕窝、海参、苏木、牛皮等物。

  

   雍正七年(1729年),浙江总督李卫也申请开放浙江海禁,他说广东、福建允许开禁了,与福建相临的浙江,也受到影响,人民不得出海,也会有意见,甚或冒险违律出海,必出事端,既然出海于人民于国家有益无害,也请浙江照闽粤一体贸易。李卫的请求也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自此,东南广东、福建、浙江各省开禁,民人可以出海进行贸易了。

  

   在废弛海禁问题上,尽管雍正帝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毕竟是开了海禁。与康熙朝的海禁相比,在对外关系和对外贸易上前进了一步,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明智行动。首先,扩大了民人谋生的手段,不仅解决了沿海各地缺粮的困难,也活跃了国内的经济,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其次,有利于同南洋诸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维持了中国同东南亚诸国的友好关系。

  

   清朝是以少数民族君临全国,“每以汉人为难治”,因此清政府最初实行了海禁。对于开放海禁,雍正帝当然也有不安和疑虑,相对来说,他还是能够审时度势,站在经济发展、人民安乐的角度上全盘考虑问题的,体现出锐意进取的改革家的胸怀和气魄。
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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