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是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清王朝的重要政治制度。八旗制度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三方面的职能,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是由满洲开国皇帝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
各旗旗主是一个旗的首长,拥有很高的权力,与旗下有着严格的主从关系,旗下隶属于旗主,与皇帝是间接关系。即使是皇帝要调用旗下民众,也必须通过旗主,各旗内亲王、贝勒、贝子均为世袭。八旗的所有权,更多的是属于旗主。换一种说法,就是旗下有两个主人,一个是旗主,一个是皇帝。就实质来说,八旗旗主的这种特权是和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相冲突的。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然而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旗主的这种特权与皇权的矛盾日益尖锐。
雍正帝实行八旗改制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雍正帝与以前帝王相比,在八旗中的势力十分微弱,几乎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他在即位前,仅有藩邸所在镶白旗,按规定另有“满洲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六,蒙古、汉军佐领各三”,一共十二个佐领,约占八旗佐领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原本属于皇帝的上三旗,或由兄弟代管,或被豪族控制,如不改变这种状况,皇帝的指令就很难得到认真贯彻。如果说雍正帝以前诸帝都是先在旗内居于绝对优势、在得到普遍拥戴之后才登上皇帝宝座的,那么,雍正帝则必须于即位之后,借助皇权,巩固自己的力量。
在雍正帝执政以前,清政府就有过削弱旗主权力的行为。早自清太宗皇太极即位以来,诸王和旗主的权力就不断受到抑制,皇权不断得到加强。清太宗将八旗分为两等: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有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归天子自将。剩下的五个旗定为下五旗。在康熙帝统治后期,以原有都统、副都统“起家微贱,专意循庇,耽于安逸,旷废公务”为由,指定皇七子胤祐管理正蓝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子胤管理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皇十二子胤祹管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康熙帝派皇子管理旗务,兼任都统,意在削弱该旗王公之权,使该旗进一步直属皇帝统辖。
雍正帝即位后,对这种局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他看来,这些兄弟们受皇考之命管旗,与自己又是兄弟辈分,如果长期延续,必然会被认为是新的旗主,这样一来就会对维护专制皇权极端不利,必须改变现状。为了彻底削弱八旗旗主的权力,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改变文字,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 “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给事中硕塞奏称:八旗都统在满语中称固山额真,“额真二字,关系重大,非臣下所可滥用,请予修改,以定名分。”雍正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下令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昂邦”是满语“臣”的意思,“固山昂邦”即“旗的大臣”,这样一改,就明确了君臣主仆名分,只有皇帝一人可以称为“主”,即使是一旗之主,和皇帝的关系也是臣子和君王的关系。各旗虽各有旗主,各旗之人只知有君上,不知有旗主。
在雍正帝即位的第十天,就全面撤换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以镶红旗满洲副都统马尔萨署理正黄旗满洲都统;镶蓝旗满洲副都统伊都善署理正黄旗蒙古都统;銮仪使李木火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对其他各旗都统,也都逐步进行了撤换。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初九日,以领侍卫内大臣公鄂伦岱为正蓝旗汉军都统,十五日,升镶白旗汉军副都统拉锡为正白旗蒙古都统;署镶白旗护军统领音德为正蓝旗满洲都统。翌日,升三等侍卫观音保为正白旗汉军都统。因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并非允祐兼任,所以并没有撤换。对于镶黄旗和正白旗满洲都统的撤换,时间持续稍微长了一些,直到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十九日,才以裕亲王保泰署理镶黄旗满洲都统。大约在此前后,任命贝勒满都护署理正白旗满洲都统。至此,允、允祐、允祹所管的旗务全部撤换,雍正帝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关于对下五旗的旗务管理,雍正帝承袭其父遗策,任用自己的亲信兄弟和王公管理下五旗的旗务,即所谓管主。如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用原来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的顺承郡王锡保署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五年九月,又署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又如,雍正四年九月,以康亲王崇安署理镶红旗汉军都统。翌年三月,又命其兼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同年五月,又署理正蓝旗三旗事务。上述各旗都有都统,之所以还任命诸王监管,是由于当时惩治不法王公,剥夺其所属佐领,八旗正处于分化和改组时期。以诸王监管旗务,凭其地位和影响,有一定威慑作用。
由于监管旗务的诸王地位身份崇高,权位也很大,仍然影响着皇帝对八旗直接行使权力。再加上旗内管主与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产生摩擦,未免耽误公事。于是,雍正帝下决心要进一步削夺旗主的权力。雍正六年(1728年),减少各旗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人管理旗务。七年,雍正帝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
允禄、福彭身为亲王、郡王,现在被任命管理都统事务,这已经与原来管旗务的性质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惟命是从,而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也就是说,允禄现在已不是管主,而是被降为一旗长官了,大大削弱了其自主的权力。当然,这不是允禄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帝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八旗已经直接为皇帝控制。
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都统,从形式上看,他们都在管理旗务,但有本质的不同。旗主是世袭王权,旗主与旗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管主代替旗主,削弱了旗主的势力,其职务是皇帝临时指派的,不能世袭,与所属旗人自然就没有主仆关系可言了;管理都统事务的虽然都是王公,职责都是掌管 “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这三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减弱,是皇权在八旗内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满族集团内部权力逐渐集中的表现。
其次,雍正帝还在八旗内改革选官制度,加强对八旗旗主的控制。在清朝,官员的缺额向来分为旗缺、翼缺和公缺多种。旗缺是指某一官职依照惯例只能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这是努尔哈赤初建八旗时因分列不同而形成的定例。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则是所有八旗子弟均可担任。旗缺、翼缺有一定的检选限制,只能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拣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迟滞,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雍正帝即位后,对八旗内部缺职的补授也进行了更改。如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拣选的定规,雍正帝予以更改。雍正帝认为这样选择范围太小,不易得到合适的人选,命于该旗中挑选官员引见补授。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以铨法划一为由,将原为旗缺、翼缺的各堂主事、郎中、员外郎、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等都改为公缺。这样一来,管旗诸主对旗内官员的部分任免权就消失了,雍正帝进一步弱化了八旗旗主的政治势力。
随着清朝封建制度的成熟,旗主的特权最终成为不适应时代的赘疣,为了摆脱其对中央统治的不利影响,雍正帝加强了对八旗的控制权,限制并剥夺原旗主的种种特权,从此八旗主子只有皇帝一人。这是雍正帝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