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帝在实行清查亏空、推行廉政、严惩贪官、耗羡归公、实施养廉银制度的同时,还对官场中请客送礼、乱收杂费等陈规陋习进行了整顿。
官场上的送礼之风,可谓源远流长,绵延不绝。从其作用来看,送礼既可拉近双方的距离,增进感情,又可满足双方的需求,彼此都甘之如饴。在养廉银制度实行之前,地方官吏中的下属,必须按陋规依照四时时节向上司送上一定数量的礼金。若上司本人身兼数职,下属就必须同时奉上几份礼物。送礼成了定规定制,自然就成了官员们发财的门路,官员贪赃枉法也由此而更盛。
雍正帝对此早已深知,雍正元年即派人对山东省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山东巡抚黄炳每年收规礼多达11万两,其中包括节寿礼,两司茨余(即布政使、按察使交的耗羡银)、钱粮规礼、驿道规礼、粮道规礼等等,可谓名目繁多。而巡抚一年的正项俸银只有130两,禄米130斛,可见他的贪污是非常大的。假如这一陋规不被革除,势必会对当时所推行的改革造成不良影响,所以,雍正帝决定革除这一陋规。
雍正帝于元年(1723年)发出上谕,禁止官吏接受下级官员的馈赠,但由于官员们的俸银普遍比较低,仍是屡禁不止。实行了养廉银制度之后,雍正帝自然有了大力禁止的理由。雍正帝发布上谕:此后绝不允许中央官员对地方、上级官员对下级收受规礼,违者严惩。在雍正帝的指导下,一些得力宠臣也开始致力于破除陋规。
做得最突出的当属河南巡抚石文焯。石文焯在计议耗羡归公时,考虑到如果规礼不除,州县官为应付规礼,还会在耗羡外再行加派以奉献上司,为防止这种事情发生,石文焯就将巡抚衙门内“所有司道规礼,府州县节礼,及通省上下各衙门一切节寿规礼,尽行革除”。田文镜继任后,继续坚持这些规定,他不仅自己点滴不要,手下属员、家人差役等人也绝不许收受些许,如有发觉,即行严治。河南有一些特产,如开封府的绫、缎、绸,归德府的木瓜、枣、牡丹,水田州县的大米,附山州县的木炭、兽皮、兔、鹿等,以前,上司强令该地方官吏交纳,成为定例。田文镜到任后,一概不收,并在全省范围内严厉禁止地方官向上司交纳特产。
陈规陋习一旦形成,就不可能一下子根除。尽管雍正帝下了谕旨,但还是没能彻底根除这种陋习。有的官员希望博得上司的赏识和提拔,仍保留着送礼的习惯;有的上司养成了收礼的习惯,很难适应无人送礼的情状,便暗示下属官员莫失礼效,有礼照收不误。这种情况虽属个别,但肯定是存在的。雍正帝并没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既然决定要做一件事,就一定要做到彻底。凡被参劾、查知收规礼的官员,雍正帝下旨惩罚,轻则罚款,重则罢官、拘禁,给行贿受贿者以沉重打击。
山东省的情况最为严重,尽管雍正帝屡屡下旨,仍有再犯之官。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派升任河东总督的田文镜去严行查禁。田文镜到达山东后雷厉风行地进行清查,对前任巡抚黄炳、蒲台知县朱成元等人的收受陋规案情严行审理,一一参革了他们。此后,官吏们都意识到了雍正帝的做事风格,送礼和收礼的陋习渐渐变少了。
在取缔地方陋规的同时,雍正帝还加强了对中央官员的约束。雍正帝心里很明白,地方陋规与朝中陋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朝中官员要收规礼,地方官员便只好向下面收规礼。因此,要想彻底根除陋规,只有追本溯源,从最高层根除才行。以前,户部在向地方征收钱粮时,每一千两税银中要加派“余平银”(指剩余在银秤上的,其实就是给主管官员的孝敬银子)25两、饭银7两。雍正帝意识到这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因此在继位之初就下令减去“余平银”的十分之一。耗羡归公后,怡亲王允祥建议取消收纳缴银时的“余平银”,并同时杜绝地方官短交(少交)或以“潮银”(即含银量少,成色不足的纹银)抵充足色纹银的行为。雍正帝觉得这个办法能有效地制止朝中官员和地方官员私分国家钱粮的图谋,立即予以批准。
在破除了朝中的加派之风后,雍正帝又把眼光盯在“部费”上。所谓“部费”就是指各衙门在向吏部陈奏各项事务时,如果不缴纳一定的礼金,吏部就不予批准实行。新设立的会考府,本是清理亏空的部门,但有一些人也暗中收取这种“部费”。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帝于十二年(1734年)十月谕告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严厉禁止贿赂京官。至此,官场送礼之风才被有效地扼制住。
以上破除陋规的行动,是在实行养廉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可以看出,雍正帝的根本目的不是禁止官员发财,但他不允许官员损公肥私和额外发财。养廉银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肃杀了官场的陈规陋习,整顿了吏治。
滥设名目、强收杂费,这是历朝贪官污吏惯用的发财之道,这种事情在雍正帝即位前是很突出的。雍正帝很清楚滥设名目、强收杂费会给老百姓带来很大的负担,而且会造成吏治不清。在进行各项改革的同时,雍正帝把严禁地方官员乱收杂费作为整顿吏治的内容之一,最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