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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传媒透视
传媒的变革与发展 (2)
作者 : 郭明泉




  传媒是名人的舞台,是文化人生财的工具。传媒能影响大众的情绪,能制造崇拜、制造名人、制造英雄、制造流行。除了媒体自产了大批“名记”、“名主持”之外,还炮制了各路名流明星,有太多的人是借助传媒出名。当然,还有一类人靠传媒生存、靠传媒挣钱(不是指传媒从业人),如股评家、高调经济学家。他们深知要与传媒保持良好的关系,更了解传媒的喜好,对传媒他们不是做学问,而是做表演,以提高自己的“票房收入”。

  ? 传媒是“大法庭”

  传媒是社会的守望者。传媒在西方有第四权力之尊。传媒的利害之处是舆论监督。媒体有权指划别人,评论是非。你可以不关心媒体,但媒体关注“你”;你想不碰媒体,可媒体敢惹你;你可以不喜欢媒体,但媒体“爱”你不商量。

  一百多年前,美国的揭黑新闻运动开启了美国媒体进步的新时代,而那些揭露石油公司、金融寡头与腐败市政丑闻的新闻记者,忽然间成了那个时代民众的英雄。近年来,中国新闻业的开放也催生出了一大批新锐媒体和有高度责任感与良知的优秀记者。

  像新华社的“内参”,央视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每周质量报道”,《财经》杂志,《南方周末》报等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方面显示出很大的威力。

  现在,全社会对媒体的监督越来越器重,老百姓遇到难题、不公,常常不是找警察,而是向媒体投诉。媒体成了大众的代言人,成了弱势群体维权的帮手。据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有过统计,一度每天能收到300多封来信,500多个电话,每天投诉线索2 000多个,可见民众对此寄予了多大的期望。

  不仅央视如此,江苏电视台《南京零距离》因“敢打抱不平”深受民众欢迎,收视率长年居高位,栏目的新闻采访车上也装上了警灯以便直达事发现场。

  媒体的监督力量、问责精神无形中迫使社会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山西省交警总队曾出台新规定: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交警有关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2002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曾公开对外宣布:为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运营公司遭用户投诉一次,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相关责任人无条件下岗。

  当年,深圳市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拟赋予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中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只要媒体无不良动机,容许报道有所失误。因为媒体不可能像公安、检察机关那样能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

  北京检察院制定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规则》,对新闻单位移交的群众举报、投诉直接受理。

  专家分析指出,此举建构了媒体新闻监督与政府依法行政的互动渠道,成为沟通新闻监督与依法行政的重要纽带,对于激活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遏制违法行政现象,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具有多重意义。

  在一些西方国家,媒体的监督权有强力的司法庇护。

  1964年,美最高法院作出一个判例,认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明确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媒体的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的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即造假、恶意攻击或不负责的误传等。美国高院的态度很明确,“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
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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