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知法守法的法律观念
法律观念,也就是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并深深携带着时代和阶级的烙印。人类社会,自有国家以后,就逐渐产生了法律。在徽商活动的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已经逐渐完善起来。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其他上层建筑紧密配合,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不过,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环境和文化思想素质。
徽州商人生长于封建礼法十分浓厚的山区,从小就受到宗族有关“安分守法”的训诲。保存下来的各姓族谱,首卷一般都列了“族规”、“家训”,其中差不多千篇一律的明示族人遵守法纪。因此,徽商的法律观念可以说自小就开始养成。伴随着商业经营的发展和扩大,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徽商的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强烈,他们善于利用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
明朝文人谢肇淛就曾给予评论说:“徽州商人非常节俭,吃饭穿衣不讲究……只快快乐乐图个温饱就足够了。只有在娶妾、打官司等方面,那是毫不吝啬,甚至挥金如土。”休宁无名氏商人手抄本《士商十要》中把守法作为“十要”之首,他说:
凡出门,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投钞不可隐漏,诸人难以挟制。此系守法,一也。
这说明徽商是极其重视用法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徽商程正奎可算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程正奎,字时耀,歙县临河人,生于明成化年间。当他幼小时,其父便让他读书,想让他日后参加科举走仕进之路。然而,当他正准备参加考试时,他父亲却病倒了。家中没有人主持门户是不行的。正奎是长子,于是他不得不承担起支撑家庭的重担。
为了挽救日趋没落的家庭生活状况,他毅然出外经商。他辗转到江浙一带经营盐业。由于他读过书,熟知善贾之道,能很好把握义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当时盐法非常熟悉,能够根据盐法的规定而灵活经营,所以生意越做越活络。没过几年,就成为江浙一带的大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