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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致富内幕
放债生息,旱涝保收(1)
作者 : 李琳琦


  2.7 放债生息,旱涝保收

  经商和放债是徽商谋利生财的两个主要手段。

  徽商中有不少人出身贫寒,最初的经营资本来源于自家房屋,或者妻子的首饰,甚至是衣裙的卖价。做了几笔买卖之后,又想把生意做大,有的只好向典商去借贷。有了当初千辛万苦的经历,后来发了大财,也就有了放债的强烈欲望,这毕竟是“钱生钱”的最佳途径之一。他们放债的主要方式就是经营典当业,其实就是高利贷,城镇出现的当铺、银号都属于放债取息的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徽商经营典当业是不遗余力的。尤其是休宁人,几乎把典业视为他们的专门职业。休宁的商山吴氏,自明中叶以来就经营此业,以致“家多素封”,声势煊赫,是休宁著名的望族。明代小说《初刻拍案惊奇》中描写商山吴氏有个大财主,拥有家私百万,号称“吴百万”。这个财主就是经营典当业的“大朝奉”。歙县商人也多热衷于经营典当业。歙县的岩镇,在明末就号称子钱家之薮,致使该镇成为富甲一方的都会。徽州其他各县以典为业者也不乏其人。

  明清徽商之所以如此痴迷于广开典铺,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典当业风险较小、获利丰厚。要明白这一点,必须首先弄清当铺的制度。

  当铺收当物件,首先要由当商进行估价,估价时当商都尽量压低该物件的实际价值,当物人明知估价过低,为了急于借贷银钱,也不敢争辩。当铺惯例,“值十当五”,即所当物件如果估价10两银子,只能借贷5两银子,这借出的银子又是按月计息的,如清初有的当铺就规定:

  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二分起息;一两以下,每月三分起息。贫民衣饰有限,每票不及一两者多。隔一二年,本利合算不能取赎,每多没入。

  贫穷者借了高利贷,哪里还会有“翻身”的机会,拿去典当的东西,大多有去无回。而典当老板则是以半价形式变相收取各种抵押品,如果有人想赎回,则往往是要支付高于原价几倍的价钱。

  由此看来,典商与行商相比,因其经营的不是一般商品,也不用担心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商品有积压贬值的风险。只有人求于己,罕有己求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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