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六科是明朝特有的政治机构。六部负责处理或转发一切行政事务,各部的长官是尚书;同时又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的长官是都给事中。尚书是两品,都给事中才七品,但是六科对六部却有纠劾、封驳的权力。因此,六科实际上是六部的监察机关。明代的内阁本来就是皇帝的秘书班子,没有明确的行政责任,更没有监察责任。张居正以六科控制六部是明代的祖制,但是以内阁控制六科却是张居正的创举。张居正扩大了内阁的权限,这对他以后实行改革,减少各方面力量的牵制,有很大的作用。可以说,张居正以考成法统驭全局,使政令畅通,即使在万里以外的地方,朝廷下达的政令也很快就可以执行。这样既树立了朝廷的威信,也打开了张居正进行改革的通道。
张居正从具体问题入手,终于使吏治澄清,政体肃然。在政治改革取得成效后,张居正开始进行经济改革。
二、推行一条鞭法。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是最根本的经济制度。它既是每个百姓的生存之本,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安危。张居正认真考察了嘉靖初年曾经在广州、福建、江西等地实行的一条鞭法,认为用一条鞭法代替当时实行的两税法是可行的。但张居正也知道赋役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因此,他审慎行事,稳妥推进。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下令全国清丈各种类型的土地,命三年完成,并规定对破坏清丈土地者,将严惩不贷。通过清丈土地,张居正掌握了全国的田产和人丁情况。在此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下令将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所谓一条鞭法,简而言之,就是把各种田赋和徭役归并和简化,一概折银征收;除了一部分力役仍旧按丁摊派折银外,全部田赋和部分力役均按亩征银。
在一条鞭法实行以前,赋役的征收是分开的,赋以田亩为征收对象,收夏税、秋粮。役以户丁为征收对象,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就是化繁为简,把赋役合并为一,大部分改为以田亩为征收对象,政府所需要的役由政府从税款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代役。因土地多归地主所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而且,各项都改为折银征收,简便易行,也是一大进步,是中国自汉以后田赋征收由实物税转为货币税的一个历史转折。
实行一条鞭法对当时的社会以及后世都有重大的影响。简化了税收名目,就限制了地方胥吏借繁杂的税目对广大百姓进行苛扰和勒索,这有利于于生产力的稳定发展。征收货币税也减少了政府对实物运输储存的花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得到了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