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再次陷入与厂方的信息不对称中,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谁的手中。李厂长下台后,一位姓陈的厂长来到了内电厂,可一年多以后仍以亏损离任。不断的换人不仅没有给内电厂增加能量,反而是一茬接一茬地消耗着企业所剩无几的资源。内电厂经不起这样的损耗,它终于滑向破产的边缘。
眼看着属于自己的失业安置资产被政府转让给私人企业,不但企业的设备、厂房更加破败不堪,而且没有兑现上岗工人达到总数的50%的承诺,更没有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养老金,克扣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等等问题,现在再次收归国有又不经工人同意,这意味着属于工人的财产仍不能由他们来决定。对此,一位工人说,解决东兴内电与工人的财产关系,应按照民法通则平等原则来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强制或支配他人从事特定行为或不从事特定行为。开封市政府以行政手段来决定企业的归属,是忽视法律赋予工人在内电厂中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做法,不将工人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来看待。
对于东兴内电经营期间欠下的3000万元债务,工人更是不满地指出,五家股东的出资到那里去了?他们是否是虚假出资?他们是否在合法的形式掩盖下非法占有内电厂资产?
面对不盈利反而亏损的局面,工人强烈要求,市政府对东兴内电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审计,以法律手段终止东兴公司的存在,依法调查相关责任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内电厂亏损的责任。既然东兴股东是出资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恢复内电厂原有的资产。
而在再次决定内电厂归属之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宜宣布内电厂为国有,而应在尊重工人的意愿下,确定内电厂为集体主导的民营股份制企业。市政府领导应该到企业了解工人的愿望,在法律的框架内与工人进行平等谈判。
工人还指出,造成今天这样的结局,是因为政府行政意志一手主导使工人失去对资产处置的决策权。官员们以为他们比工人更有能力改变企业的命运,却不知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不可能为工人带来预期的利益的。新的资方是站在工人创造的成果上获取了他们的最大利益,亏损的结果却要让工人来继续承担。
工人们仍然住在住了几十年的30多个平方米,没有卫生间、没有暖气的房子里,而将破产企业留给工人的管理者们却拥有了豪华的住房,这进一步刺伤了工人们为温饱而挣扎的心。
我走进内电厂一个工人的家里,主人告诉我,自从进入冬天以后,他家里就没有取过暖。他说没钱买煤,这种没有暖气的日子他家已过了30多年。有些工人在内电厂干了30多年却一直没有分到房子,退休后他们几乎是一无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