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工人对政府采取的单方面行动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既然法院裁定破产资产优先用于安置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等,那么破产的资产就属于工人所有。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所有人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充分性和绝对性。
工人还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破产资产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后,内电厂的资产已从国有性质转为全体职工所有。政府已经失去对内电厂资产的处置权与所有权,决定资产以何种方式出售、经营,应由工人来行使权利。
如果说海南置地确以7383万元买下内电厂的破产资产,那么工人就应该得到这笔资金。因为破产资产是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及偿还拖欠工资等的费用,工人是这个资产的惟一受益者,可工人们却没有得到这笔钱。
即使是海南置地以7383万元买下了破产资产,出售也要征得拥有破产资产的工人同意,可工人不知道政府为什么要超出法律的规定与海南置地达成这样的交易。
按照开封市政府与海南置地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海南置地组建的新企业,接收原内电厂破产公告发布前在职与离退休工人。失业工人按市政府规定发基本生活费,保证二年内使上岗工人数不低于工人总数的50%。原内电厂欠工人的集资款、医疗费由新组建的企业偿还。
获得对内电厂资产所有权的海南置地,以开封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实物出资3000万元,与另外4家股东一起以5000万元的资本,注册成立了“东兴内燃机电器股份公司”。工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质疑:是什么样的实物出资?应偿还给工人的资产为什么被这五家股东占有?
工人们说,占有内电厂的资方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厂里有些车间被原来的人承包经营,工人在这些承包的车间里干活。工人还发现,原来厂里仓库堆满的原料,在新的老板来了以后却不见了。
开封信托公司后因违规经营,被依法撤销。信托公司被撤销后,工人说东兴内电实际上处于长期停产无人过问的状况。在此期间,工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与权益不受侵犯,多次向政府提出请求并上访。
失业工人的最低生活费是每月130元,一开始还能发一些,可后来下放到各车间发时,工人却领不到最低生活费。工人找厂办领导说理,后者说已交给车间发放,找车间说理 ,又没有结果,如此互相推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