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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8章 工作篇:工作不甚努力的好处(7)
作者 : [加]卡萝·奥诺德




  35小时工作制并没有成为所有劳动者的福音。很多人发现,他们的收入被削减,以抵消不断增长的商业成本。由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常常都雇用不到足够的新员工,现有雇员不得不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同过去于等量的工作。蓝领工人则受到的待遇尤其不合理,对超时工作的限制削减了他们的收入,很多人无权决定何时休假。对那些事实上想延长时间的工人而言,这一制度令人厌恶。

  法国在35小时工作制理念上的投注非常之多,他们对时间本身的态度呈现出更急迫的特性。政府通过吹毛求疵的监察员强制实施35小时工作制,这些人下午六点后就到停车场数汽车或查找没有熄灯的办公室。员工喝咖啡或上厕所休息片刻都极可能招致雇主的不悦。现在,法国一些商店不得不提前打佯,以便员工能在下班时间准时离开。

  新工作制有瑕疵,这点尽人皆知。2002年,法国新右翼政府放宽对加班加点的限定,从而迈出将35小时工作制恢复到标准水平的第一步。2003年9月,一项具有标志性的民意测验显示,多于半数的法国公民认为法国应该恢复39小时工作制。36%的人希望这种改变是永恒的,18%的人则认为应该是临时性的。虽然评论家称反改革的浪潮正在酝酿中,但全面废止新工作制并非轻而易举。在投入了数年的时间以及大量的金钱实施35小时工作制后,法国各公司又要就这一制度重新进行协商,令他们厌倦不已,因为当初正是一轮轮复杂的、造成分歧的协商才使35小时工作制得以成为可能。而且,对成为新工作制基础的价值观的支持仍十分强烈,这些价值观包括削减工作时间、增加娱乐等。

  其他国家尤其是强制式管理文化国家应从中学到的教训是,削减一周工作时数的万灵之计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别的国家会以不同的方式争取削减工作时间。

  欧洲其他国家也采用集体协商的办法迫使私营部门削减工作时间。荷兰常常被树为这样的特殊范例。今天荷兰人的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数已经降为38小时,几乎少于任何其他工业国家。2002年,半数劳动人口每周的工作时间为36小时。如今荷兰1/3的劳动者选择兼职工作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20世纪90年代荷兰颁布的立法规定,荷兰人享有要求雇主减少他们的收入以削减他们的工作时间的权利。劳动力市场的这些混乱的做法使正统经济家不寒而栗,然而它确实行之有效。荷兰将经济的繁荣和令人羡慕的生活的改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荷兰人花费在交通、购物、看电视上的时间要少于美国人,但在社交、学习、照看孩子、体育锻炼和个人爱好等方面所花费的时间则更多。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也开始学习“荷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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