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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梅菲斯特》:荷夫根(6)
作者 : 余凤高 潘志良




  1963年10月,格吕根斯在旅游中因服用安眠药过量死于马尼拉一家旅馆。看来,出版似乎不再有什么问题了。于是,西德的一家出版社预告说准备出版克劳斯·曼的作品,其中包括《梅菲斯特》。但格吕根斯的养子彼得·戈尔斯基(Peter Gorski)以版权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控告该出版社,企图阻止《梅菲斯特》的出版。但法院驳回了戈尔斯基的上诉,于是《梅菲斯特》才得以于1965年在西德出版,印了一万册。戈尔斯基不服,向汉堡州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高级法院的答复是,在做出终审裁决之前,出版社发行此书时需加上这样一篇“前言”:

  

   “致读者:本书作者克劳斯·曼由于政见不同,于1933年自行流亡国外。1936年,他在阿姆斯特丹写成此书。出于他当时个人的见解和对希特勒独裁统治的深恶痛绝,作者把危难时期戏剧界的情况以小说的形式表现出来。显然,小说是以那个时代的人为‘蓝本’的。但作者首先是通过文学家的丰富想象力塑造出书中的人物形象。这一特点在小说的主人公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无论如何,书中这一人物的行为和品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作者的想象力。他在解释自己的作品时就说过:‘书中的所有人物代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人,但与具体某人无关’。”

  

  可是,即使这样有条件的出版也行不通。1966年,州法院做出了禁止出版的最终裁定,包括禁止发行附有上述“前言”的存书;而且两年后联邦法院也确认了这一裁决或禁令。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显然是将一桩民事纠纷带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才采取这种武断的做法。因此自然无法令人信服。甚至连黑森州的最高检察长,名声赫赫、作风严谨的法学家弗朗茨·鲍尔都指责说:“根本的问题是保障言论自由”,“汉堡做出的判决实质上损害了讨论的气氛,剥夺了人们对格吕根斯表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克斯特说得对:《梅菲斯特》是“描写了一个随大流的典型,千千万万小帮凶之一。……他们是法西斯的社会基础。”可是,就是这么一部小说,却从它被克劳斯·曼写成之日起,屡遭挫折,直到四十四年以后的1980年,才真正赢得了合法出版的权利。虽然在今天来看,《梅菲斯特》不仅已被不止一次地改编为戏剧、电影,还被译成多种文字,可在这些年里,它经历了一个多么艰难曲折、惊心动魄的过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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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劳斯·曼:《梅菲斯特》(包智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梅菲斯托》 (张连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纳粹魔影》(李良健等译),群众出版社出,1986年版。

  

  插图说明:

  1、《梅菲斯特》的作者克劳斯·曼。

  2、克劳斯·曼和他的妹妹艾丽卡·曼。

  3、托马斯·曼父子在慕尼黑的家。
湖南文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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