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做出了愿意随某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并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以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关于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人们比较关注以下一些内容:
一是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实际和法律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的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如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读书的;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是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可以按照收益季度或者年度给付。对于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以及给付的办法等,均应该明确、具体地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明确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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