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第二部分
五、离婚、复婚与再婚(17)
作者 : 张世琦




  总之,希望人民法院准许我和原告王××离婚,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将女儿王×判归我监护抚养,将现住房屋判归我和女儿王×所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夫妻双方争子女法院处理有依据

  

  

  夫妻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夫妻虽然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离婚以后,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成了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实际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则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间接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6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而父方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的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五是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者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对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是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是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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