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第二部分
五、离婚、复婚与再婚(8)
作者 : 张世琦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8)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等等。

  

  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为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如果败诉,可视其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离婚标准只一个就看感情破没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什么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二是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许离婚。这里的“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识,因此也就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要做出离婚判决,其标准只能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对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上一章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