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四、婚外恋与婚姻犯罪(13)
作者 : 张世琦




  第二,要分清重婚与非法同居的不同。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公开同居,还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不是单纯以满足性生活为目的,往往还有经济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关系,但他们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关系比通奸更进一步,但还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例如,某县政府机关干部于某,已有配偶,但经常夜不归宿,编造开会、值班、公出等理由,欺骗其妻,到一个独身女子家与其同居,长达两年之久。当地居民委员会认为,于某这种行为有损于政府机关形象,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县人民法院认定于某犯重婚罪,并判处刑罚。于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没重婚,只是有通奸或者同居行为。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没有人证实于某与那个单身女子是夫妻关系,认为他们只是“猫洞来,狗洞去”见不得人的行为。由于缺乏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于某无罪。这说明,通奸和同居不是犯罪,不能以犯罪惩处。

  

  第三,因为自然灾害,被生活所迫,为了谋生而重婚,或者是因为受到虐待外逃再婚,或者是因为被拐骗、被贩卖以后再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以重婚罪惩处。还有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此与他人又结婚的,对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重婚案件时,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对重婚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其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破坏军婚国法不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在客观方面,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丈夫或者妻子,包括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举行结婚仪式的人。本罪中的同居,是指双方公开或者秘密的共同生活,而不是一般的一次、两次通奸。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对有错误的军人配偶,一般不作为本罪的主体,不以本罪处罚,而主要是靠批评教育。如果军人坚持要处分其配偶,并且提出离婚的,应当尊重军人的意见。因为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保护军人婚姻。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同居或者重婚的是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一般不把现役军人当作犯罪主体来按破坏军婚罪处罚,可以按照重婚犯罪论处。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认定这种犯罪时,有以下一些问题应当注意: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