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四、婚外恋与婚姻犯罪(10)
作者 : 张世琦




  第二,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双方都有错误,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责任,都不是故意的,这种危害后果不是双方所期望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想到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者手段予以防止,但由于对这种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则应该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受损害者自己有过错,自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的,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我们应该看到,非婚性行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大多数是由性行为间接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了正确解决这类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这种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作为损害来对待。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怀孕坠胎,并且造成其终身不育后果的,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要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不能离开证据,不能离开调查案件的事实,但也必须注意,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干涉婚姻自由违法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婚姻自由是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则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者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常常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有丈夫、妻子,也有的是族人或者基层领导干部等。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