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三、婚后生活(15)
作者 : 张世琦




  一是要看到婆媳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好解决的矛盾,在思想上要有所准备,要做到互相宽容与忍让。应该看到,婆媳不是天生的冤家对头,她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处理好婆媳关系,首先应该各自认清自己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婆婆不同于母亲,儿媳不同于女儿,要在心理上、言行上适应这种情况。当婆婆的,不要去要求儿媳应该跟自己的女儿一样来忠诚于自己;当儿媳的也不要去要求婆婆应该像自己的母亲一样关心和疼爱自己。在理论上讲,在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的地位应当完全平等,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应当看到,婆婆是长辈,儿媳是晚辈,晚辈应当尊重长辈。另外,对婆婆而言,应当把儿媳当作亲女儿一样对待,要像疼爱、宽容自己的女儿那样对待儿媳。

  

  二是在生活方式上,应当做好调试。婆媳之间由于年龄、经历、文化、思想觉悟、兴趣爱好、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存在着不同,因此,彼此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为了搞好婆媳关系,应该互相宽容和尽量适应对方。特别是当媳妇的,应当明确自己的晚辈地位,不要事事都与婆婆平起平坐。应当尽量贤惠、孝顺。

  

  三是在家政管理上,儿媳由于是年轻人,应当做好家庭主妇工作,管理好家务。做婆婆的也应该放心让儿媳当家,支持儿媳的工作,并给予帮助和谅解。

  

  

  

  

  兄弟姐妹关系好夫妻关系才牢靠

  

  

  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处好,关键在夫妻二人的内因;但是不能否认,有时外因条件将起到重要作用。夫妻双方的兄弟姊妹,就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外因条件。从生活实践看,在兄弟姐妹之间,有以下问题容易出现矛盾:

  

  一是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容易产生矛盾。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个道理谁都懂,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借口父母有缺点、有错误,或者是还可以找到其他问题,以此不尽赡养义务。子女在年幼无知的时候,父母没有因为子女有缺点、有毛病而不尽抚养义务。反之,以父母有缺点、有错误而不尽赡养义务是不对的。

  

  兄弟姐妹多,各自的生活状况不一样,赡养老人的能力也不相同,这样,则不能存在攀比思想。生活水平高的,经济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一些赡养父母的义务。夫妻应该协商好,共同努力,履行好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一时协商不通,也还是要耐心协商,不能“牛不吃草强摁头”,我行我素,这样容易把问题弄得更加复杂。

  

  二是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容易产生矛盾。在遗产的继承方面,兄弟姐妹应当互相协商、互相照顾、互相谦让,不要把钱财看得比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更重要。对于在赡养父母时贡献大的或生活上有困难的,应当主动予以照顾,不可搞绝对平均主义,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可能绝对地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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