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摆阔气,铺张浪费。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在结婚时搞得有声势,火爆热烈,这无可非议,但有些表现过了头。我们看到,结婚的车队排成长龙,穿街过巷。在这长长的车队中,很少见到出租车,公车倒有不少。一些机关、单位、团体用来工作的轿车,被披红戴花,用来娶妻迎亲。在长长的车队中,有的车上只有驾驶员在开车,并无他人乘坐。用浩浩荡荡的车队接亲,只是状其威风。办私事而动用公车,在显示主人的权势、能力的同时,也暴露出主人无视群众舆论、无视法纪的观念和腐败。
第二,大操大办,收受钱财。一些人常常无可奈何地抱怨,“人情猛于虎”。当今,人们可以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机会收受钱财,结婚喜庆是最可以利用的好机会。“因为我们关系好,我才把结婚的喜讯告诉给你”。既然关系好,就得去庆贺。庆贺不能空手去,到人家吃顿饭就回来这也不像话,只好很不情愿地把生活中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钱带上。在我所承办的受贿案件中,有人利用子女结婚,收受了那些既非亲、也非友,只是“闻讯前来祝贺”者的钱财。明是“祝贺”,实际上是把主人往监狱的大门口推了一步。这种公开的钱权交易的做法,助长了一些人贪恋钱财的欲望,污染了社会风气。
第三,闹洞房习俗应改。闹洞房的习俗是从什么时候兴起来的,实在说不清。人们认为好像闹得不凶,就是喜气不足。有人往新娘脸上抹黑,往身上泼脏水,开玩笑过了头,用许多野蛮的、低俗的胡闹搅得乌烟瘴气,给喜事罩上了阴云。
我们认为,凡是与时代前进的脚步不相符合的做法,都应当改掉。上述的种种表现,尽管不是所有结婚者都有,也不是时代的主流,但可以说,在现实的生活中确实可以见到。面对这些,我们必须提倡喜事新办,文明结婚。
涉外婚姻如何登记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关于婚姻登记等诸多问题,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要适用我国的法律;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的法律。
根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因为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这里所说的“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是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到地方以后,在其掌握和熟悉的机密没有失效以前,也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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