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恋爱期间或者是确定婚约以后,双方互赠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在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时,已经赠送给对方的物品,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返还。如果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根据情况,依法处理。我们所说的互相赠送的礼品,一般不予返还,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的物品而言。如果是贵重物品,如金银、房屋等,赠送这些物品是以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旦恋爱关系中断,婚姻关系不可能存在,那么,不能让失恋的一方在承受失恋沉重打击之后,还要蒙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对赠送的贵重物品,应当返还。如果物品已经毁坏或者不存在,通常是折价返还。对赠送的物品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又都举不出证据的时候,对价值大的,应当视为共同共有财物,在取消婚姻关系的时候,一般应当进行适当分割。
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应当考虑到存在恋爱失败的可能,在这期间,尽量不赠送贵重物品。
青春赔偿无依据精神赔偿违法律
在法院工作时间长了,什么案件都能遇到。一个年轻美貌的姑娘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她的男友给她“青春赔偿费”。她的男友跟她恋爱4年,在这期间,男友与她多次发生性关系,使她人工流产两次,现在又怀孕了。可是就在这时,她的男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竟提出要跟她终止恋爱关系。这4年,使她由22岁成长到了26岁,既错过了选择男友谈恋爱的最好时期,又因为两次流产使她的身体遭到很大损伤。目前,她又得进行第三次人工流产。据此,她要求法院判令男方给付青春赔偿费4万元。
法院接待人员告诉她:起诉可以,因为这是公民的权利。但恋爱不成就跟对方要青春赔偿费、精神赔偿费,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即使起诉也必然败诉。至于人工流产的费用,对方应当承担一部分,因为未婚怀孕,双方都有责任。姑娘不服,认为人工流产的费用不多,但对她的身体损伤太大,对以后的恋爱、结婚影响也很大,所以男友不给钱不行。她对法院接待人的意见不服,但又感到起诉后胜诉的可能几乎没有,就背地里找到男友的父母,跟他们要应当由他们儿子给付的“青春赔偿费”两万元。并威胁说:“如果不给,就把孩子生下抱过来。”男友的父母无奈,只好给姑娘两万元。这位小伙子知道后,向姑娘要这两万元,没要回来,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小伙子应当支付女方人工流产费500元,其余19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女方应当退给男方。
恋爱失败,双方都不同程度地浪费了一段青春时光,精神上也确实会受到伤害,但法律不承认失恋后的“青春赔偿费”和“精神赔偿费”,使这位姑娘和类似她的遭遇的人吃了亏。这件事告诉人们: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当坚持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当坚持不以婚姻问题索要财物,这也包括因为终止恋爱、解除婚约而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费”这样的钱财。人们应当看到,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应当看到可能因此会发生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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