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是法官,所以总愿意把话题扯到案件上。从目前看,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多,而且在这些债务中,有许多是虚假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两人闹离婚,都能讲出各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亲友的债务。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在债务问题上纠缠,互不相让。女方说:当初两人为了结婚,她向父母借了3万元买房,在向法庭递交了证据的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证据。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类似的证据。男方提供的借据上写明:为了结婚买房,他跟姐姐、姐夫借4万元。双方各自的证人都向法庭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而男女双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同时,又都说对方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到底谁提供的证据是真的,谁提供的证据是假的,怎样判断,这可难坏了法官。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男女双方一旦到法院去离婚,就先找人做伪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朋友打假借条,并让他们出庭作证。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不是打离婚官司,而是利用离婚诉讼来勒索对方。一场官司久拖不决,双方都气个半死,也把法官难坏了。
面对这种现象,夫妻在结婚之前应当先有个约定。即:为了预防纷争,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单方做出的决定无效。类似借据之类的东西,应当经过公证。做这样的约定,最好是在订婚时进行。在订婚之前的相识或者一般的恋爱时期,订这样的协议太早。如果是在结婚登记时或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进行,又太晚。因为临近结婚的两个人,已经爱得“死去活来”。他们指天发誓:“不求同生,但求同死”,“海可干,石可烂,两人相爱的心不能变”。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提出将来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呢?可是,到了两个人打得你死我活,不把对方勒索成精光一根棍决不罢休的时候,再谈正确分割家产、公平分担家庭外债时,已经太晚。因此,最好的时机便是抓住订婚这个机会,由媒人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人主持,签订一份预防纠纷,保证爱情健康发展的协议。在协议中,把以后可能遇到的家庭中的问题,如借款、购房、赡养双方老人等问题,全都讲明、写清,这样一来,订婚便会起到很好的作用。通过订婚形式,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有关协议,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要结婚先登记办婚礼别攀比
婚礼是男女确立婚姻关系的礼俗仪式。其具体形式,由于各民族的不同习惯、不同的时代特征、不同的生活地域,也有很大差异。在旧时,婚礼是男女婚姻取得亲友、社会承认的重要条件。男女结婚,要经过一定的仪式,将亲友们聚集起来,庄严而热烈地宣布当事人的结合,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监督和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男女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取决于是否举行了婚礼,而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以结婚登记为准。至于婚礼,只是一种习俗性的仪式,可以举行,也可以不举行。但对于举行结婚仪式的,社会提倡礼仪从简,新事新办。
当然,礼仪从简,新事新办,不是说必须把婚事办得冷冷清清。婚姻毕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组建新家庭时,也确实有必要把新房布置得漂亮一些、舒适一些。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置办一些家具、日用品等,这些都无可非议。在大喜的日子里,邀请亲友,欢聚一堂,也属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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