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订婚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这就像现在的结婚登记,没有订婚或者婚约,不能直接举行结婚仪式。在现在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仍然沿袭,只不过是订婚或者婚约代替不了结婚登记。订婚时,一般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到一起,见见面,有的还要一起吃顿饭,或者互相赠送点礼品。
对订婚,我国婚姻法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也就是不保护、不反对、不禁止,也不提倡。由于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订婚与婚约越来越少。从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来看,订婚会带来许多积极因素,如能结合实际,再加上一些新内容,会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对此,我们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订婚可以防止或者减少“三角恋爱”的发生。订婚虽然不等于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但它却是明确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三角恋爱”引起的纷争太多。出现“三角恋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两人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没有一个明确标示。如果仅仅是相识,一方除了与对方相识之外,当然也应当允许与别人相识。目前,恋爱中的双方互称为“朋友”。女方称男方为男朋友;男方称女方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许人家有多个朋友。况且还有个婚姻自由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恋爱自由。没结婚的男女双方,愿意跟谁恋就跟谁恋。所以反对同时与多人恋爱往往没有效力。如果双方订婚了,虽然没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这就不允许对方再与他人恋爱,从而会阻止“三角恋爱”,会避免或者减少“三角恋爱”之争。
第二,订婚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能把这个协议用文字写下来,使它成为书面的,再加上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例如约定财产等,使这种内容受法律保护,订婚就会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这会巩固婚姻关系,防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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