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88条婚恋法则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一、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10)
作者 : 张世琦




  第四,试婚与结婚相比,双方的责任感相对较差。已婚的双方,有孩子、共同财产和结婚证书等做纽带,把二人牢固地捆在一起。而婚前的试婚就不同了。为什么要试婚,双方都明白:就是为了一旦处不好,分手时方便,不需要向对方负什么责任。至于对方将来生病了、找不到工作了、生活上遇到什么困难,这些都与自己无关。这种相对较差的责任感,会随着试婚时间的拉长,逐渐养成习惯,使结婚以后,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也相对较差。处不好就分手的思想,在结婚之后仍然不能完全清除。因此,有人做过调查,婚前试婚的要比没试婚的离婚率高。

  

  第五,和睦的家庭、健康的夫妻关系,需要用宽容、忍让来维持。而在试婚中,宽容和忍让相对较差,因为双方都有“处不好就分手,各奔东西”的想法。而试婚时间一长,在生活、工作等诸多方面,必定会出现一些分歧意见。这不仅使试婚成功率大大降低,还会使这种不愿忍让宽容的作风延续到婚后,影响婚后家庭的和睦和婚姻的稳定。须知,男女结婚的基础是爱,而不是性。有性关系的男女,不一定就有爱情;互爱的男女,性生活也不一定和谐。试婚将爱与性位置颠倒,二者一错位,性显得枯燥无味,爱也很难牢固地树立起来。

  

  第六,试婚不易被人们广泛接受。虽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许试婚,但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许多人对未婚先同居的现象不理解、不接受。当然有人会说: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愿怎么活就怎么活。他们只顾低头走自己的路,我行我素,不管他人怎么说。人,毕竟要生活在社会之中,毕竟要有自己的父母、亲属、朋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们抬不起头见人,这也不好。

  

  人在低头走自己路的时候,最好也听听别人怎么说。如果周围的人不赞成,这样的事最好不做。

  

  

  

  

  

  婚姻自由人人懂干涉婚姻法不容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制度。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这种自由也不是超越法律与道德之上的绝对自由。它仅仅是针对那些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婚姻而言的。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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