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六、打工常识(11)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我国关于标准工作日的第一个法律规定。1995年3月5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日制度基本相同。

  

  上述《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第40条、第4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的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可见,我国有关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打工者如发现用工单位剥夺或侵占自己的休息时间,可依法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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