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六、打工常识(9)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某五金厂有员工上百人,该厂从员工每月的工资中扣出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该厂人事部主任称:厂领导是一个厂的“灵魂”,没有这个“灵魂”,这个厂就会“死”去。厂领导要比员工劳累,他们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从员工工资扣出微不足道的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其实是员工对厂领导的“爱的奉献”,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只是厂方的一厢情愿,员工对厂方的解释并不接受,为此还多次找到厂方要求废除这一做法,但均被厂方拒绝。员工们十分不满,认为厂方是欺世盗名,违背民意,纯属巧立名目,变相克扣员工工资。厂方一意孤行达10个月之久,此举引起员工们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厂方停止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

  

  

  法律聚焦:工资法律保障

  

  

  工资法律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制度。从法律上说,除了允许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外,其他名目的扣发皆为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解释,“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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