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是很艰难被动的。
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还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1)劳动合同与打工者权益息息相关
在市扬经济体制中,劳动关系通常都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选择并以劳动合同方式形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合法和相对稳定;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利于调控人们的劳动行为,规范劳动活动;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社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打工者应当有劳动合同的观念,对企业及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或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待遇、福利应依法争取和维护,减少日后遭受侵权的危险和排除权益受损的隐患。打工者不能只会点头、不会摇头,只会让步、不会抗争。要学会说不,要懂得维权。这样,有利于用工单位重视打工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