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规的招聘会上,往往隐身一些黑中介的“托儿”。这些“托儿”专盯那些老实的、缺乏经验的、一时工作无着的农民工。他们热情有加、巧言善谈,竭尽吹嘘之能事,直唬得求职心切的民工信以为真。“托儿”们靠的是拉客挣提成。他如果成功地拉到一个农民工,就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提成好处。所以,求职者要小心,不要轻信“托儿”们的谎言,小心被涮、被忽悠。
(3)求职别轻信小广告
黑中介除了雇“托儿”拉客,还靠四处张贴发放虚假广告。他们针对打工者多有力气、少有特长的特点,打着“工厂直招”的旗号,利用廉价的劳动力。不明真相的民工上当受骗后,交完报名费,不是工厂已满员,就是不符合其需求,甚至用人单位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这种交易中,黑中介是骗你没商量。对这种现象,受害者应勇于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配合其清除、取缔这些害人的黑中介,净化市场职业介绍环境,使求职者走上安全的求职通道。
解除合同有条件企业管理应规范
美华在一家企业做文员,在工作中结识了同事小戴。二人日久生情,彼此爱慕,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二人不敢声张,只在暗中往来。因为公司规定,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小戴手捧一束玫瑰花悄悄地来到美华办公室,不巧被总经理撞见,当时总经理并没说什么。可是过后不久,总经理就找美华和小戴谈话说:劳动合同中有“遵守公司规定”这一条,而公司不允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所以,你们必须做出选择——必须有一方决定离开公司,否则就都开除。美华和小戴找到这份工作均很不易,工作做得也不错,面临这样的结局十分难过,他们既不想因此离职,又不甘心被双双开除。
法律聚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第一,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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