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五、个体经营(8)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违反法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注意合伙企业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则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即有人同意购买股份,将股份转让后才能退出。

  

  

  案例警示:

  

  

  (1)创业需要合作

  

  在世界上,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要想有所作为,靠单枪匹马、单打独斗还是不够的。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故此,人们创业也需要学会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容易成功。好的合作伙伴是成功助力器,他们彼此能同舟共济、危困相扶,冲破险阻,迎接曙光。

  

  (2)合作需要明确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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