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服从一定的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和通报。经营活动的调整也应经管理部门掌控,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经营者不能擅自做主、随意行事、脱离监管、破坏法定的管理秩序,不可藐视法律的威严。经营者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就会放松自律,逃避经营活动的种种规则。在非法利益的刺激下,有可能一发不可收,一再触犯经营管理规则,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3)经营者应有自我完善意识
经营者在商海中弄潮,应经得起风吹浪打,学会观潮、掌握水性。经营者应有防范意识,要有商人的敏感、有进退的把握,不能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经营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稳的性格,善于准确地分析判断和正确抉择,不能行事不计后果。成熟的经营者当有成熟的心态,经营活动在低谷时,不浮躁、不沮丧,更不会动违法的念头,去赚黑心钱。成功的商人要有成功者的风范,应懂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乐于回报社会。
丢失执照不挂失出了娄子眼发直
于某是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板,一次出门办事,将其营业执照丢失。过后,他没及时到工商部门挂失,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不想时过三个月后,一犯罪分子利用于某的营业执照到外地以招聘服务员为名,骗财骗色。事发后,作案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于某也因此受到处罚。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的挂失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可以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可见,营业执照对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绝不能轻视,一定要妥善保管,合法利用,否则后患无穷。
案例警示:
(1)及时补好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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