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开放、多元化的世界,人们的生活也多了种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构建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丰富自己的生活。拥有一份职业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再谋一份兼职或身兼多职,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劳多得则更能体现社会分配机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资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们犹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着、快乐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平凡的人们,他们以自己的辛劳繁荣着社会的经济,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
依法经营很稳妥违法冒险易翻车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价格,从辽宁某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产品(水稻)55万公斤,然后,以每公斤190元销往沈阳的一家谷物实业公司,非法获利03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的水稻价款共达10万余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此案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聚焦:粮食经营许可与登记
所谓粮食经营,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还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而本案王某等人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无照无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只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的应予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有合法资格
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起码的经营主体身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各自为政,既不受管理,又无籍无册。否则,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的扰乱,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态势,依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门许可。
(2)经营者应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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