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四、依法创业(8)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疗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非法行医罪可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医疗过程中;而医疗事故罪只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罪的处罚有以下3个档次: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1)求医问药,莫找黑医

  

  “牛不知角弯,马不知脸长。”一个连学业都未能完成、甚至连肾脏与阑尾都不分的人,竟敢操刀给人做手术,真是令人毛骨悚然。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者也该有心吧!也该知道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吧!怎能对生命如此不负责任呢?可见,出于对金钱的占有,一些人已变得冷漠、冷血和冷酷无情了,已经不讲究道德和手段了。这真是人性的悲哀。人们在生活中当警惕这样的人,别给非法行医之人发黑心财的机会。有病应求助于正规医院,切勿省了小钱花大钱。

  

  (2)医疗打假,刻不容缓

  

  俗话说,人命关天。在医疗行业中决不能让“李鬼”横行天下,谋财害命。人们应有防范意识,应有识别能力,以规避风险降临。老百姓最怕的是生活节外生枝,最忧虑的是疾病缠身。但是,有病一旦撞上“李鬼”,那只能是不幸命运的开始。有关部门应加强行医监管,取缔黑医查处假药,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举报非法行医的种种害人行径,使黑医无处生存。这样,我们求医问药的环境和秩序才能净化和有保障。目前,黑医害人的事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应迅速行动起来,做到有黑必打,除恶务尽。

  

  (3)关爱健康,珍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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