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四、依法创业(6)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人生在世,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来的、等来的、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不惜吃苦流汗换来的。不懂这一点,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势必心生邪念,铤而走险。然而,去偷去抢去骗,过不上好日子,却面临牢狱之灾或送命的后果;昧着良心做黑市买卖,也过不上好日子,却如惊弓之鸟东躲西藏、提心吊胆。所以,生活没有捷径可走,面对现实、带着良知即可从容上路了。不过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头是岸,勇于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补救。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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