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社会、市场经济光怪陆离、诱惑太多,但别忘了,任何时候都不能百无禁忌,得讲德行、守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财与道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舍道不舍财,此财就是不义之财,此举就叫为富不仁。须知,游戏市场规则的叛逆、出格越轨的违法、刁钻怪异的作秀、低劣恶俗的表演,都将遭到公众的唾弃、舆论的讨伐及法律的制裁。所以,商海弄潮者应具有慧眼善识航向,既不随波逐流,也不与人同流合污。
别想一夜暴富要靠劳动生财
9岁的男孩艾宝,半年前聪明伶俐,活泼可爱,而如今却目光呆滞,坐在板凳上口中不停地嘟囔着……问他叫什么名字,他两手乱挥,哇哇直叫。孩子的父亲说艾宝是贪吃自家有毒的瓜子才变成这样的。原来,一年前,艾宝的父亲带着妻儿和亲友从兰州老家来到西安,干起了炒制假冒伪劣瓜子的生意。他炒制的那些瓜子,都放进了大量明矾、工业盐、石蜡、色素还有泔水油。这样炒出的瓜子又脆又好看。孩子贪吃,不让吃就偷着吃。结果,学习成绩下降、反应迟钝、还爱发脾气。医院说是中毒引起的。孩子的父亲说,自从孩子有病就不干这生意了,害了人,也把自家娃害了。
法律聚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本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企业及各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是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基于牟利,而是基于陷害、报复等目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追求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则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本罪的量刑幅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以下3个档次:(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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