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见的“偷一罚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低消费某某元”等店堂告示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但经营者自行设计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并非全部无效。例如:“假一赔十”,就是商家对消费者做出经营真货的承诺,即只要顾客在该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承担赔偿10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此是商家真实意志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显然,商家心中没有这部法。商家心中也没有对孩子爱的引导及对其过失的宽容。
案例警示:
(1)依法经营,以人为本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的生活除了“柴”已被燃气替代,其他哪样也离不开去商家求购。因此,去商场逛超市已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商家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购物环境、服务态度,无不彰显商家的文明形象与文化素质。在商言商的商家,求本逐利无可厚非,但应遵循社会规则、恪守法律,做到以人为本,诚实经营。不得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规或霸王条款,不得以牺牲顾客权益来维护自身利益。当商家抓获偷窃嫌疑人后,应及时交给警方处理,不可自行留置顾客、私设公堂、擅自处罚。对未成年人应着重教育、善于引导,勿威胁恐吓、打骂羞侮。孩子未来的路很长,人生不能因一时过失而蒙上灰色。商家于情于理都应善待孩子,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2)文明经商,以礼待人
孔子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商家应文明经商,待人以礼。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顾客图的就是顺心如意,商家讲的是和气生财。所以,商家不要慢待消费者,不要轻蔑顾客。店堂告示、警示语言不可粗俗无礼,有碍观瞻,甚至有损顾客人格、有伤公众感情。商家的店堂告示、文字标语要讲究人文理念,既文明又温馨,既合情理又合法律。商家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份关怀,一种礼遇,即可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商家不仅要赚财气,也要赚人气,而人气更为重要。
(3)诚信第一,经商之本
中国的消费者承载的重负太多,他们在消费中左闪右躲,还是屡遭暗算。他们遭遇过“陈馅月饼”,遭遇过假烟、假酒、假药,遭遇过假种子、假化肥,等等。他们是最悲惨的上帝,之所以如此,只是由于一些商家良心缺失,责任淡化,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在市场经济的滚滚红尘中,损人利己主义者会得逞于一时,聚集一些不义之财,但法制社会的日益完善,终将使那些践踏规则的缺德商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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