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四、依法创业(2)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贫病残疾、生活困顿的弱者,在精神上、人格上,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上,和普通人一样别无二致,并不因此低人一等、矮人三分。人们应主动对弱者的生存状态予以更多的关注、关心,而不应抱以事不关己的麻木心态,更不应将弱者作为猎取或攻击的对象,为自己掠夺更多的财富利益。社会是公众的家园,法律是公众的卫士。弱者是最应受到家庭呵护,法律保护的成员之一。所以,扶助弱者,是善良人们的本能,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3)除暴尽显法律本色

  

  恃强凌弱者往往易于得逞,但一时的得逞,却使其得寸进尺、得陇望蜀。他们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古训,忘记了弱者也有法律的屏蔽。一旦他们撞入法网,法律自然会为弱者伸张正义。弱者也应不甘示弱,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分的隐忍、退让,是对侵权或犯罪的迁就与纵容。国家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弱者提供无偿的援助制度,以减少和免除其经济上的窘困和后顾之忧。所以,弱者应善于以法维权,不向恶势力低头,让恃强凌弱者受到法律制裁,让他们付出损人利己后得不偿失的高昂代价。

  

  

  

  

  

  店堂告示应合理合法依法经营要以礼待人

  

  13岁少女小惠与妹妹小亚到超市购物。小惠偷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被发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小惠按其店内公开张贴的“偷一十倍购买”的规定,以18元的价格购买文具盒。小惠因钱不够被留在超市,妹妹小亚出外借钱。

  

  此间,小惠按超市工作人员的要求,写了书面检查,并被告知:不按10倍价格购买,就通知学校、家长、打110报警。小惠被留置长达五六个小时,随后超市工作人员又带小惠去找其姐姐小玲借钱。途中小惠逃走,辗转游荡近一个月后回到家中。这时家人发现小惠表现出心悸胆怯、坐卧不安、羞于见人,不愿谈在超市及在外经历等症状。经医院确诊:小惠患神经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

  

  小惠的父母据此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超市“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留置、威吓小惠的做法,给小惠造成巨大精神压力,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规定。故判决超市赔偿小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00余元。

  

  

  

  法律聚焦:店堂告示、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店堂告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内容主要是以生产经营者的口吻,告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上的惯常用语。

  

  由于店堂告示是经营者按自己单方意愿拟定并张贴出示的。所以,如果其中含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内容,其重点极可能落到自身利益的维护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店堂告示时,加入了强调自己权利,有意逃避自己法定义务的条款,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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