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三、交友处世(14)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有: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便是;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还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即必须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体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目的。

  

  关于本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条规定出三档:一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不贪外财,不惹祸灾

  

  虽然“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但实际上,事实一千遍地证明,外财常常伴着灾祸来。因此,有社会阅历的人告诉我们,他人之财不可贪,不义之财不可沾。否则将会遇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人生悲剧。

  

  (2)“馅饼”常常是“陷阱”,外财常常是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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