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三、交友处世(12)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所说的诈骗方法,具体有: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本案中有关数额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数额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贵当知其不需

  

  人生有欲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本能。面对世间诸多的诱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么,这是人生的智慧。其实,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欲望远在其所需之上。别人没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有的自己要精。对金钱、物欲过分地、贪婪地追逐,是一切恶源的开始。因此,应当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灾祸,可得安康。

  

  

  

  (2)人贵当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乐。不知足的人,忧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满,跟自己过不去。他们为其能得、为其能多,为物欲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无限的欲望。他们迷失了自己,被物欲牵着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价,生命本身无价,以无价之宝换有价俗物,人生岂不贬值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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