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三、交友处世(8)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最后判决:小偷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货车司机行车违规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未减速或停车避让,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赶小偷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清云对小偷有拉扯行为,故不负民事责任。至此,一场众人瞩目的官司尘埃落定,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律平等、别无二致的。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迹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等,无一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警示:

  

  

  

  (1)扫除法律盲区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认识存在盲区。如:一些失主体罚虐待小偷,对其张榜示众、公开贬损、降低其声誉。再如:一些果农、菜农为防盗,私拉电网,或者为了防盗而给瓜果蔬菜喷洒毒药等。他们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并不知道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他们看来,这种以恶制恶、以邪镇邪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愤与报复方式,它被老百姓认可并接受。由于生活中司空见惯,所以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还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们常常难以接受现实,似乎只有自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别人则无此待遇。

  

  (2)走出法律误区

  

  在生活中,人们遭到违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满、愤恨有加。一旦抓获违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权的法官,可以剥夺受审者的一切权利。传统的认识与习惯做法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存在对法律的种种误解。人们不能凭想当然做事,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领会,自然会处处曲解法律。法律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都有权揭发、举报犯罪,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但法律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权、审讯和处罚权交给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

  

  

  (3)远离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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