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