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友处世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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