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要靠品质。遵守规则,信守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很难想象一个无视法律、不守规则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当今的社会是讲法治的社会、是讲规则的社会,如果仅为蝇头小利、仅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就置法律于不顾。那么,他在人们心中就是一个可耻小人,毫无信任度可言。
净身出户也负债务
美丽与关欣协议离婚时,没要家中的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了。家中的财产和债务均留给了前夫。离婚后不久,美丽却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起诉美丽,要她和前夫共同还债。因为美丽的前夫已资不抵债,尚有一笔14万元的欠款未还上。法院最终判决美丽偿还一部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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