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子宫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
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主张抚养权等,这些都是委托者决不允许的。于是代孕母亲的无限思念、深爱、悔恨都无从释放,又因为代孕行为于法无据,又违背道德伦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个人品尝,没有讨说法的地方。这种现象极易生出纷争、械斗。
亲子鉴定不是最佳选择互相猜疑爱情必然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