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必知的100条法律常识 上一节     回书目   下一节    下一章

第一部分
二、婚姻家庭(5)
作者 : 张世琦 张佳丽




  重婚是犯罪被告可判刑

  

  

  

  有人说,忘掉旧情的最好方法就是寻找新的感情,青青正是在与前男友分手的感情低谷时结识年新的。小年善解人意,他不断地劝解与安慰,使青青灰暗的心情渐渐好起来。小年以过来人的经历告诉青青,说自己也有类似的故事:自己刚从父母包办的无爱婚姻走出,现有一个女儿由女方抚养,并拿出一份离婚证明给青青看。小年说自己出来闯荡了几年,在商场上打拼,已拥有一席之地。随着二人的亲密接触,二人的感情日益升温。后来二人登记结婚,随后青青生下一个女儿。在天津经商的小年送妻女回妻子在湖南的老家休养。双方电话不断,互致问候。女儿百天后,青青带着孩子回到小年身边。不到两个月,小年对青青说,近期业务太忙,劝她带孩子回到老家再住一段时间。青青也没多想,就又带孩子回到娘家。

  

  

  

  

  过了一段时间,青青发现小年的手机及家中的电话都成了空号,待她回到天津的家时,发现房屋已易主。当青青费尽周折找到小年时,才发现小年根本就没离过婚,她被骗了。愤怒的青青一纸诉状,将重婚的小年送上法庭,小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青青与小年的婚姻被另案撤销。

  

  青青又一次遭受了感情的欺骗和重创,不过青青选择了坚强,并使游戏感情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重婚行为势必对原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侵害,不仅会给被欺骗者带来痛苦,而且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2)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者。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3)本罪在客观上,具有重婚行为。在实践中,重婚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即符合重婚罪主体和主观条件者,虽然没有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将其看为夫妻的状况。如果仅是偶尔偷情、断续通奸、临时姘居的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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